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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77号吴家富,男,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龙泰华庭闫少力,男,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银江花园杨卫英,女,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银江花园吴家富申请闫少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二初字第3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家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二初字第3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