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富贵申请执行陶德彩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男,系死者龚某某的父亲。被执行人陶某,女,系死者龚某某的妻子。龚某申请执行陶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龚某、胡某除已分得龚某某因工死亡赔偿款23万元外,被告陶某再一次性补偿给原告龚某、胡某赔偿款4万元,定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现被执行人陶某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龚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陶某于当日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已全部领取了标的款40000元(有领条载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陶某给付4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李 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栋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