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苏燕军诉韩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302号原告苏燕军。被告韩彦明。原告苏燕军诉被告韩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彦明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实发工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账号:6217230612000107746)予以冻结。原告苏燕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彦明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城管执法局的实发工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账号:621723061200010774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以本院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