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与周树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周树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86号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员工。被告:周树林,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诉被告周树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9日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树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撤回对被告周树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四川省江油市华伟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者:XXX)负担。审 判 长 赵东青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