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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与张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张力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3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740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遴策,系该行职员。被告:张力文,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诉被告张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将钱款清偿,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