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5民初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颜菊香与林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菊香,林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00196号原告:颜菊香。被告:林英梅。原告颜菊香与被告林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0元及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孚世、苏菊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英梅因购买商业用房需要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2013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4万、20万元,共计24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两份交原告收执,约定利息均为月利率1.5%。利息均已支付至2015年3月3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菊香借款本金240000元及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3月4日起算至2016年3月4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被告林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49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草人民陪审员 张孚世人民陪审员 苏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