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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邹连根与吕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连根,吕雪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3民初999号原告:邹连根。被告:吕雪仙。原告邹连根与被告吕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1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同年3月2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该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雪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雪仙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淋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蕾蕾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