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蒋玉娇与毕节吉隆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娇,毕节吉隆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779号原告蒋玉娇,女,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委托代理人邓维义(特别授权代理)、阮履冬(一般授权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荣昌(特别授权代理),朱小波(一般授权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负责人杨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光祥(特别授权代理)、向兴梅(一般授权代理人),该支行职工。本院在审理蒋玉娇诉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玉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娇撤回对被告毕节吉隆碧桂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76.00元由原告蒋玉娇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