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昊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041号罪犯王昊,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甬仑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罪犯王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