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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广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046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12-3、13。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淮荣、唐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广飞,男,汉族,1955年11月6日生。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