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穆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穆守军,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6207-2。负责人:兰涛,行长。被执行人:穆守军,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汉族,住定远县。被执行人:郑芳,女,1974年10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穆守军、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