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顺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石正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明顺成,男,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顺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顺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0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明顺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详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明顺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明顺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 立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徐洪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