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4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张海南,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