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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4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中三家镇。委托代理人:张海南,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