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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马头织布厂与张金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马头织布厂,张金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8号原告邯郸市马头织布厂,地址:邯郸市马头镇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勤,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谢贵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付,男,194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马头织布厂与被告张金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马头织布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马头织布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邯郸市马头织布厂承担。审判员  杨长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