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晓龙与吴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龙,吴晓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陈晓龙,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明,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系陈晓龙叔父。被告吴晓磊,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与被告吴晓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龙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