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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晓龙与吴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龙,吴晓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陈晓龙,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明,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系陈晓龙叔父。被告吴晓磊,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龙与被告吴晓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龙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