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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胜华、胡现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胜华,胡现和,刘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光青,大陆村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张胜华。被执行人胡现和。被执行人刘西鹏。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胜华、胡现和、刘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宁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张胜华、胡现和、刘西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