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俊毅、刘戊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雷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雷某与被执行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2)郴苏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曾 燕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