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韩丽丽与王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丽丽,王静,杨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41号申请人韩丽丽,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担保人白迪,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王静,女,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杨鸿成,男,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韩丽丽因被申请人王静、杨鸿成借款23.6万元至今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韩丽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静、杨鸿成所有的鲁DL58**号轿车一辆。担保人白迪自愿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滕州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丽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白迪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王静、杨鸿成所有的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王静、杨鸿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士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