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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邓剑与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剑,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271号原告邓剑,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83815。法定代表人游学儒,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男,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剑与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