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兰丽馨与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丽馨,潘萍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丽馨。被执行人潘萍娆。申请执行人兰丽馨与被执行人潘萍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兰丽馨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兰丽馨与被执行人潘萍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