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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美娇与李清华、黄王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娇,李清华,黄王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77号原告吴美娇,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李清华,女,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王家,男,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原告吴美娇与被告李清华、黄王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美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清华、黄王家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李清华、黄王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吴美娇提供的担保财产:吴美娇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层XX号车位。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