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韦元珍与黄永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元珍,黄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韦元珍,女,1975年12月1日生,壮族,武鸣县锣圩镇人,现住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永忠,男,1968年6月20日生,壮族,武鸣县城厢镇人,现住武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忠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韦元珍支付履行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永忠在中国建设银行武鸣县城东支行账户(账号:62×××66)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黄永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1×××07)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