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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达宗与卢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宗,卢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587号原告:李达宗。被告:卢子荣。原告李达宗与被告卢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360元(利息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暂计算到2016年6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8日,被告卢子荣向原告李达宗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李达宗人民币3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6月13日前付给李达宗,逾期产生一切费用由卢子荣负责承担”等内容。逾期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达宗归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子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