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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i-Mobil S.A.DE C.V.诉Earth Village Corporationo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i-MobilS.A.DEC.V,EarthVillageCorporationo,上海禹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i-MobilS.A.DEC.V.。法定代表人汪志斌。被执行人EarthVillageCorporationo。被执行人上海禹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钟。申请人i-MobilS.A.DEC.V.与被申请人EarthVillageCorporationo、上海禹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i-MobilS.A.DEC.V.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EarthVillageCorporationo、上海禹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i-MobilS.A.DEC.V.支付人民币19,570,992.61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86,970.99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企业工商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