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1969号原告罗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王战妹,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身份证号xx。原告罗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战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xx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为止;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被告陈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1月20日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15日生育婚生女罗xx,2006年生与婚生子罗xx。自2011年5月起,被告陈xx以外出打工为由,一直未归,夫妻双方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原告遂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陈述自己有能力单独对婚生女子进行抚养,故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陈述,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婚后原、被告沟通较少,没有培养起牢固的夫妻感情,是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调解,视为被告对夫妻关系和好不抱希望,且被告并不珍惜夫妻感情,自2011年5月起离家未归,夫妻双方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原、被告的婚生子女罗xx、罗xx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生活环境不适宜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女罗xx、罗xx继续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陈xx离婚;二、婚生子女罗xx、罗xx由原告罗xx抚养。被告陈xx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罗xx应给予探视的方便。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