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钟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钟艺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123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逸如,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钟艺福,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钟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9日,原、被告订立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5,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528%,还款方式低供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432.59元;2、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利息40,961.81元、复利(逾期利息)10,290.78元;3、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出账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2、律师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及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3、还款清单,证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4、对账单,证明被告欠款本息金额。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95,000元,期限12个月(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以贷款出账凭证为准),年利率8.528%;还款方式低供贷、共计12期;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本金逾期利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原告还可要求提前还款并结清利息;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签约时地址本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放款195,000元。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1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432.59元、利息40,961.81元、逾期利息10,290.78元。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和执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依约还款,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考虑到被告签订合同时,其对违约行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认知以及涉案代理费包含的诉讼阶段等因素,本院酌情调整为6,5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作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艺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432.59元,支付截至2016年1月1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0,961.8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0,290.78元,并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本金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钟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3.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晓峰审 判 员 严亚璐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