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动培与彭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动培,彭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17号原告申动培,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彭照光,男,41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申动培诉彭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动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彭照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动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动培撤回对彭照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动培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