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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动培与彭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动培,彭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17号原告申动培,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彭照光,男,41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申动培诉彭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动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彭照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动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动培撤回对彭照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动培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