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桂辉慧与朱丹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辉慧,朱丹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93号原告:桂辉慧。被告:朱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辉慧诉被告朱丹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辉慧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辉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辉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辉慧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