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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桂辉慧与朱丹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辉慧,朱丹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93号原告:桂辉慧。被告:朱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辉慧诉被告朱丹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辉慧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辉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辉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辉慧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