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上高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上高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上高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281号原告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大道8号讯美科技广场2栋12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57819.法定代表人熊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危冰,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上高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上高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合正汇一城1A-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23450A。法定代表人刘文秀,总经理。原告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上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4元,减半收取为924.7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淘淘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何 茜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