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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静与王宏建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静,王宏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静,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通,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宏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孙静因与被申请人王宏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静申请再审称:1、对于是否构成借名买房,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2、从出钱数额方面,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律确有错误,因为所有合同、税费票据上均是申请人的名字。本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购房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购房款的交纳、房屋的交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首付款方面,王宏建提交了从开发商处调取的署名“王宏建”的定金收据和王宏建签名确认的银行卡刷卡凭条,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是由王宏建交纳。按揭还款方面,户名为孙静的按揭还款银行卡和存折自始由王宏建持有并向其中存款还贷,直至2015年1月,还贷事实有存款凭证及工商银行还贷流水记录为证,故可以认定双方发生纠纷孙静将银行卡注销前一直是王宏建��按揭还款。合同方面,无论是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合同还是保险单,合同当事人虽然是孙静,但所留联系电话均是王宏建的号码。税费方面,王宏建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契证、契税完税证、住房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天然气初装费交纳票据、印花税交纳票据,故可以认定上述税费均由王宏建交纳。房屋交付使用方面,2010年2月25日王宏建至开发商处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装修入住至今,此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认定王宏建系借用孙静之名买房进而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王宏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孙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邢永亮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亦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