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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高光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光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80号罪犯高光波,男,现在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光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其与被告人王波追缴赃款人民币124700元,发还被害人洪于生;追缴其与被告人王波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5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光波,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7.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7300元,退赔赃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光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光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修晓贞代理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