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尹树英申请执行寸永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树英,寸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尹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寸永仙,女,傣族。关于尹树英申请执行寸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3)盈法执字第85-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寸永仙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内的存款30000元。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寸永仙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寸永仙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思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