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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俊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白俊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2586号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95号。法定代表人张���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俊艳,女,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俊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俊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建平县飞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从事消防工程检测业务的专业公司。2013年上半年,被告开发建设建平县红山街道百旺豪庭小区,委托原告为百旺豪庭小区楼房建筑进行消防检测和消防电器检测,检测项目完工后,被告欠原告检测费11.5万元。2013年6月19日,被告白俊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所欠检测费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但在约定偿还检测费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所欠检测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白俊艳给付原告消防检测费、电器检测费总计11.5万元。被告白俊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枚,欠条中写明:“今欠消防检测和消防电器检测费总计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欠款人:白俊艳,2013年6月19日,此款于6月30日前还清。”。因被告至今未给原告检测费,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短信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白俊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白俊艳委托原告朝阳市消防��程检测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消防检测和消防电器检测,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检测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白俊艳给付消防检测费、电器检测费总计1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俊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消防检测费、电器检测费1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