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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滔申请执行都江堰博美众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滔,都江堰博美众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江滔,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都江堰博美众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法定代表人夏朝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博美众合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执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2016)川0181执3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335号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现将两案件合并统一执行,并入(2016)川0181执335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33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335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3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