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欣宇、王英俭与被告赵爱民、第三人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宇,王英俭,赵爱民,李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513号原告赵欣宇,女,2002年1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英俭,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王英俭,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赵爱民,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第三人李强,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宇、王英俭与被告赵爱民、第三人李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原告赵欣宇、王英俭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欣宇、王英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欣宇、王英俭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