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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亚姨与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民委员会三罗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姨,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民委员会三罗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C}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民初4541号原告李亚姨。委托代理人董成荣,三亚市荔枝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民委员会三罗二组。负责人蒲亚隆,该组组长。原告李亚姨诉被告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民委员会三罗二组(以下简称三罗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丽霞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姨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成荣,被告罗二组组长蒲亚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姨诉称:原告系三罗二组村民,原告从小到大一直居住在三罗二组,在三罗二组有承包地,户口一直在本村。2010年,原告与湖北籍霍小军按习俗办酒席,2014年1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婚后一直生活在本村,本人的身份、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都与三罗二组有密切联系。2016年1月,三罗二组按人头分配土地补偿费,每人分得2450元(其中2016年1月12日是每人分得1100元、14日每人分得250元、25日每人分得1100元)。三罗二组以原告为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罗二组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含赞助费)2450元。被告三罗二组辩称:一、2015年12月5日决议村民每人分得1100元、2016年1月6日决议村民每人分得1100元,该分配款来源于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赞助小组的资金,不��分配土地补偿费;二、2015年12月5日决议村民每人分配250元,该分配款来源于征收小组留用地,不是征收承包地。综上,原告作为外嫁女只享有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小组发放的2450元不属于征地补偿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三罗二组村民,户口登记在三罗二组,落户至原告哥哥李亚响户内,在该组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小在该组居住生产、生活。2014年1月2日,原告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罗湖村霍家湾22号村民霍小军结婚。2015年12月5日,罗二组召开村民会议,决议讨论长江商学院温泉度假休闲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扩大公路征收到的土地款分配和关于原热带植物园用地问题处理协议书赞助费��配。会议决议长江商学院温泉度假休闲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扩大公路征收到的土地款分配每人250元;关于原热带植物园,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的赞助费50万元决议先拿出24.2万元进行分配,每人分配1100元。2016年1月6日,三罗二组召开村民会议,原讨论原热带植物园,三亚高知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的赞助费50万元的分配。会议决议再拿出剩下的25.8万元进行分配,每人分配1100元。三罗二组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上述分配款合计2450元。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吉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吉村资确(2015)35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认为原告出生在三罗二组,自小生活在该组,户口亦登记在该组,且在该组分有责任田,自始便具有三罗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原告户籍未迁出三罗二组,在该组的承包地仍是其赖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在该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在其夫家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确定原告具有三罗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罗二组收到该确认书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三罗二组是否应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62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分配方案确定之前是否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的基础上,结合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以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三罗二组做出涉诉的分配方案时,原告的户口一直在三罗二组,在三罗二组内仍拥有承包土地,且在夫家未享受到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足以认定原告具有三罗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吉阳区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认为原告自始具有三罗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该组的承包地是原告赖以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在该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据此作出吉村资确(2015)35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确认原告具备三罗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吉阳区政府作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告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土地补偿款及其他权益款的权利,原告诉求三罗二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含赞助款)24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亚市吉阳��南丁村民委员会三罗二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亚姨支付征地补偿款(含赞助费)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并已减半收取),由三罗二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arvuxmt0dn6gnyihzi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邢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蔚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