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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邓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邓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瑜,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美丽,女,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邓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7元,减半收取414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锡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