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垣曲县上王聚亨汽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上王聚亨汽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垣曲县上王聚亨汽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垣曲县上王聚亨汽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垣曲县上王聚亨汽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运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