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易某甲、易某乙要求宣告杨耀荣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某甲,易某乙,杨耀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特8号申请人易某甲,男,200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宁县。申请人易某乙,男,201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新宁县。监护人易庆国,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欧琼,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耀荣,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易某甲、易某乙要求宣告杨耀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某甲、易某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易某甲、易某乙与被申请人杨耀荣系母子关系,杨耀荣自其丈夫易小武因病去世后,丢下易某甲、易某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请求宣告杨耀荣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耀荣,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申请人易某甲、易某乙的母亲。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父亲易小武因病去世。同年9月,杨耀荣亦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四年。现易某甲、易某乙一直跟着祖父母生活,家庭生活靠政府部门援助救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寻找杨耀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耀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耀荣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杨耀荣,公告期三个月已满,杨耀荣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新宁县清江乡水口村村民委员会、新宁县公安局清江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耀荣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