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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桐立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桐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362号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何贤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桐立,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巴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桐立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周桐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踊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