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5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邵丽伟与王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伟,王鹏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1之一号原告邵丽伟(反诉被告),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海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望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飞(反诉原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承杰,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邵丽伟(以下直称原告)诉被告王鹏飞(以下直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反诉。现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针对其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反诉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撤回反诉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