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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史国强与王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强,王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史国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城郊街7委**组,证件号码222421196602200813。被执行人王成军,地址榆树市正阳街。史国强与王成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成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史国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国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雨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