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14号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金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阿拉腾萨拉代理审判员 乔 恒 泽人民陪审员 斯琴 巴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