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博联建材机械厂诉赵连刚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721号原告北京博联建材机械厂诉被告赵连刚劳动争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