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旺,徐飞,刘立秀,李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05号。被执行人李旺,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徐飞,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刘立秀,女,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李明洲,男,汉族,住随县。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李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56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