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时钗与张宝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林时钗,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宝容,女,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林时钗与被执行人张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和查询被执��人的存款记录情况,被执行人张宝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