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908号原告:王涛,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光明村灯塔。委托代理人:陶运平,安庆市菱湖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兵,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琦,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张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