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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395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蒋红英,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蒋红英、被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她与岳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尚未取名),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岳某前妻之子介入家庭生活,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要求离婚。被告岳某辩称:他与前妻之子本来就生活在一起,没什么矛盾,他与黄某的感情在儿子出生前一直很好,生了儿子后,黄某及其父母家人态度突然发生变化,到目前为止都不知道是为什么。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岳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1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尚未取名)。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自2016年3月起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后岳某将家中门锁的密码更换。2016年4月5日,黄某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岳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婚前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着眼于家庭与子女利益,夫妻还是有和好希望的。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黄某要求离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黄某与岳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