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礼河、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礼河,刘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537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孟顺,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告胡礼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刘菊英,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礼河、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