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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礼河、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礼河,刘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537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孟顺,该联社营业部主任。被告胡礼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刘菊英,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礼河、刘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偿还贷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