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杰与朱江、朱淑琴、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朱淑琴,朱江,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65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卫世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淑琴,女,1943年3月19生。被执行人:朱江,男,1964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清华,女,1967年8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开商初字第6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江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八角村房产(房产档案编号0010578)一处。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江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八角村房产(房产档案编号0010578)一处,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振超 更多数据: